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形式
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 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设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市 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中确定 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三是确 定原有的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将拆迁办公室改为征收 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令。《征收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性质。笔者认为,房 征收部门首先应该是机关法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成为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与被征收人 签订补偿协议等,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的机关法人。 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见房屋征收部门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间 是行政授权关系。在此行政授权关系当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授权 方有权监督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同时作为被授权方,房屋征收部门也 必须按照授权方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我们把二者之间的关系称为行 政授权关系而不是行政委托关系的原因是:行政授权中被授权方是以 自己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职能,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行政委托则恰 恰相反,被委托方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职能,并且以自己 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称其为行政授权关系。 (三)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范围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 对其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3)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4)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 登记,并公布结果。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6)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9)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作出征 收补偿决定。 (11)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征收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 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处的相关部门是指除房屋征收部门以 外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 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 首先,这些相关部门依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工作。城乡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以及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财 政部门负责与补偿资金有关的事务;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税务 等部门负责办理暂停相关手续;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部门 责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其 次,各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分工参与征收工作。总之,有 关部门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 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