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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应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事

项的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

出的行政行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行政行为,如行

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

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

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

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征收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

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

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

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

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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