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生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近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甲如同关 (四)中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 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染量土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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