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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获得公平补偿权
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获得公平补偿权

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回中本基闻众

人综观整个《征收条例》,房屋被征收人享有几项权利,包括在实体上

和程序上两个部分,实体上主要有获得公平补偿权,程序上的权利内容

相对较为丰富,笔者予以梳理译述如下:

(一)获得公平补楼权

1.公平补偿权。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征收条例》第2条

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

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住房保障优先权。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征收条例》第18条

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

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

区、直辖市制定。

3.补偿价格的估价权。《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

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

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估价机构的选择权。《征收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

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征收条例》第21条规定:“被

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

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

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

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

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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