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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知情权
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知情权

(二)知情权

衣食住行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在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住的

问题成为更为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房屋被征收或被搬迁,对于被征收人

来说,是一生中的大事。房屋被谁动迁?为什么项目被动迁?能给予

多少补偿?以什么方式补偿?不给补偿或补偿不合理怎么办?一旦房

屋可能被拆迁,上述问题自然会成为被征收人首先关心的问题,这些问

题不解决,被征收人心里就不踏实,心里不踏实,就会焦虑不安,焦虑不

安就容易引发矛盾,多数人都焦虑不安,就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解决

和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很重要。

《征收条例》从规定实行征收的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角度来

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据《征收条例》,被征收人对以下七个方面

拥有知情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以下七个方面负有信息披露并主动公

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1.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拥有知情权。《征收条例》第10条第2款规

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

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对于相关公众的意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拥有知情权

《征收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

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拥有知情权。依《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政府调查结果拥有知情权。依《征收条例》第

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

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于政府的补偿决定拥有知情权。《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

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

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对征收补偿档案及分户补偿情况拥有知情权。《征收条例》第

29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

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征收条例》第29条

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

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决定论证阶段的征收补偿方案开始就拥有知

情权,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修改情况,对于政府征收决定、对被征收

人房屋的调查登记确认情况、补偿决定、各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

用的使用情况等七个方面拥有知情权。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贯彻《征收

条例》第3条规定的征收补偿行为的三个基本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

当、结果公开),保护被征收人的其他基本权利,有着根本性的积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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