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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评估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征收房屋评估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征收房屋评估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关于“房屋评估值”和“补偿费”

在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往往会出现混淆“房屋评估值”和“补

偿费”的问题,拆迁部门为了降低责任,要求评估机构将全部费用包括

各类补贴和奖励都写进评估值中,按照评估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实际上,这两者是不同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后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

补偿费除了包括房地产评估值,还有其他部分。《征收条例》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

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补偿费中,只有房屋价值是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委托评估确定的,

对于其他费用可以自由选择。评估机构评估的目的就是为房屋征收当

事人确定房屋价值提供依据,而不是代替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

补偿费。出

欧个此卧园是

二、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

《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

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

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

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益处静

《评估办法》第13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

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

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

估。

(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成当考虑被征。

屋的区位,用途,建锁结构新阳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告地面积、上角

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房屋征收表面上看起来是征收房屋,实际上征收的却是房屋

有将征收的上地重新进行开发才能乎

被征收人失去的也是士地使用权,士地使用权是影响被征收人权偏

核心内容,因此值得做深入探讨。

在上述两个条文的对比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201年的(评倍

法)已经确定房屋价格评估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房屋评估价格已

开始与土地挂钩,土地价值终于开始登上征收的舞台。

在理论界,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值评估与土地使用

价值评估,一直都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分离评估和一体化评估。上述条

文中也提到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体

现出2011年的(评估办法》中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的评估方法。笔者

也认为由于房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一体化的评估方法才是正确的

(一)划拨和出让土地

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划拨和出让。划拨是指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主要有以下区别:

1,成本。划拨土地只是支付了土地补偿等土地取得费(在早期有

些土地使用者连这个费用都不用交),而国家在这一行为过程中并未获

得任何收益。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土地使用者除了要支付土地

补偿费、安置费等土地取得费外,还要支付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主

体应该获得的土地收益。

2,权能。无论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是从土

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的组合,只是土地权能的构成不同而

已。出让士地使用权具有较全面的士地权能,包括士地占有权,士绝使

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划拨士地使用权所具有的主地权能

则不全面,只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士地收益权和非常有

限的土地处分权。费公上

3.使用权年限。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是没有年期限制的,原

则上讲,只要土地不改变用途、不改变使用者、不参与经营活动,土地使

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土地。而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使用权是有年期限

制的,其最高使用年限因出让士地的用途不同而不同,其中住宅用地为

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

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土

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土地价格。正是由于上述差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出让士

地使用权价格是不一样的。尽管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限年期,而出让

土地使用权为有限年期,但一般情况下,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士地,出让

土地使用权价格要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而不是相反。这是因为,

土地价格的内在决定因素是其土地权能。对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者基本没有差别,但对于收益权

和处置权而言,两者差别很大。出让土地使用权包含了比较完整的收

益权和部分处置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仅包含部分收益权(与国家共

享收益权)和非常有限的土地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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