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的原则、当事人和范围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 对征收实行补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些现代法 治国家做法是在宪法中明确征收补偿的原则。如法国《人权宣言》第 17条规定:“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需要所显然 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美国 《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权均不 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私有财产在 正当的补偿下可以用于公共的目的”;等等。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家可以征收国有 士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因此,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国家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不 动产实施征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征收应当给予补偿,但却没有规定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物权法》以及《征收条例》的颁布施行,才 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确定下来。 (一)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又称正当补偿或者公正补偿,是从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 偿说中发展而来,事实上是对各种学说的一个概括和继承发展。完全 补偿说侧重于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适当补偿说侧重于社会公共 利益,而公平补偿说则是在被征收人利益,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公平衡量后作出的判断。 公平补偿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本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 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公平、 合理的补偿,二是此征收项目与彼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 当获得公平的补偿:三是补偿标准和市场标准相吻合,通过市场评估价 进行衡量,为了确保客观评估,应当打破评估执业的地域性,通过市场 而非行政手段干预评估。奶前,金度前 (二)住房保障原则 将人好雷,件 所谓住房保障原则,是指在对房屋征收实施补偿时,不应只是针对 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应当着眼于作为整体的被征收人的住房 条件予以补偿。比如在某个一线城市,政府因需要在一个闹市区搞旧 城改造而征收房屋,这里的居民自然需要搬迁。但如果这里的居民绝 大多数是生活困难职工,日子过得较为艰辛。如果他们选择货币补偿, 因为原先的住房面积小,装修也很破旧,得到的补偿虽然与原房屋等 值,但在现今的房价下仍然无法在临近区域甚至远郊区域买到一套房: 而他们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也根本无法承担由之带来的房价差额。这 时他们该怎么办?也许有人会说,征收改善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理 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这种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但也应注意的是,如 果房屋不被征收,这些人无论生活多么艰难,他们好万也有一个属于自 己的“家”,虽然征收给了他们同等价值的补偿,却让他们失去了自己 的安乐“窝”。由此出现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对被征收人实行等值 补偿,被征收人就没有了“家”;如果要给被征收人一个起码的“家”,补 偿额就会超过补偿物的价值。两难之下如何是好?《物权法》第42条 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 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被征收住宅的居民,明确规定应保障其居住条 件,让“居者有其屋”。这不仅仅是着眼于财产上的补偿,更是体现了对
公民生活权利的尊重。 定中斯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酒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 柳江。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暴力追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角 事责任。因此,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相对人的某一基本生活资有 时,其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该生活资料的最基本需求。一些城市 在这方面已有了成功的经验。比如,青岛市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有 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给予补贴等。 (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征收条例侧》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样《征收条例》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 个原则确定下来。 “先补偿、后搬迁”,是我国在房屋征收的长期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 验,既有利于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又能够有效保障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不论在自行搬迁还是在强制拆迁中,都必须贯彻“先补 偿后征收”的原则。在自行搬迁中,征收人在履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 补偿义务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在 强制拆迁中,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 迁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 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 申请。“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当是全 部补偿,补偿到位、实际补偿。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仅支付了补偿费 用,也不算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同样,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指明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而未实际交付房屋,也不 算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在补偿全部实现以 前搬迁的,法律则无禁止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