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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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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律规

定,就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等事

项所达成的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又可以分为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

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

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

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

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

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

参与房屋征收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

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共同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

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

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

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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