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律规 定,就征收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和安置等事 项所达成的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又可以分为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 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 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 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 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 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 参与房屋征收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 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共同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 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 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 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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