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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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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征收条例》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也存在亟待商榷之处。

首先,征收个人住宅时,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

房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给予被征收人一种生活住房保障权,并非免费给

予其住房。被征收人必须按照统一购房价格向政府买房。由此《征收

条例》第18条只是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种优先购买权。至于被征收人在

房屋被征收之后能否买得起住房,则取决于其所能获得征收补偿额或

其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则成为被征收能否

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关键。

其次,《征收条例》第21条虽然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从其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来看,无论是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是因其他情况征收个人住宅,市、县级

人民政府虽然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但其可与被征收人计算、

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说明房屋产权

调换作为一种征收补偿方式,同样要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补偿

为基础。

《征收条例》概括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标准,具体规定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者、评估办法、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的复议、

鉴定制度。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固然必不可少,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

偿标准则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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