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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律师--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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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和依据

房屋补偿决定是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

表示或者因主体缺失无法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政府单方面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房屋征

收具有强制力的一种表现。因此,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与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一致的,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一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主要是

指《征收条例》有关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程序、原则、内容等规定;二

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即应当结合补偿方案,对照补偿协议事项: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

准和确定办法、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确定补偿决定的

具体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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