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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申请管辖法院

《征收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赋予强制拆迁权力的执法主体有两个:

有关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我国现行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

步明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

院。

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即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以及地域管辖,即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从级别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以

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房屋征收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不动产引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征收案件应当属于

不动产纠纷,因此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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