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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的救济途径

《征收补偿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机关对不准子执行的裁定有异

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也就是

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未获准许,申请

机关可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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