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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律师--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法律责任 电话18061248270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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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法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仅仅规定法律规范却没有规定违反

后的处罚措施,那么这部法律一定是失败的,因为它根本藏得不到人们

自觉遵守。城市房屋征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最易微发矛盾、引起冲

的社会领域之一,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责任,各主体更容易滥用权

力,权利,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第一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

《征收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将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改降或者本级人民政特黄令

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系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入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

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此要注意一点,在

第四章征收实施单位中也已经提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这个范围实施的行为由

实施单位自己承担。

二、违法行为的种类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是政府确定

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他们的每个行为都与被征收

权益息息相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但是也

有可能出现失职或者渎职等违法行为,致使被征收人权益甚至是公共

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第

30条我们将其归纳为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就是不履行职责

作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其职务要求的职责。

在征收中表现为如制定各种社会规划没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没有经

过科学论证;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等。而“滥用职权”是指市、县级人民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玩忽职守”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

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亲

朋好友的利益而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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