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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征收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

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

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意见》第3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一、规制的对象

规制对象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

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

构。房地产估价活动是指因城镇房屋拆迁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二、违法行为种类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

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业务;具

4.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专业的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评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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