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征收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 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 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意见》第3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一、规制的对象 规制对象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 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 构。房地产估价活动是指因城镇房屋拆迁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二、违法行为种类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 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业务;具 4.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专业的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评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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