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征收,是否只补房,不补地?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 士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士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士 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 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同时 明确指出,“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叔 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规 定了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第24条规定:“货币 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既然征收货币补偿的价格是以房地产市场评估 价格来确定的,当然包括了土地补偿价格。 所以,在实践维权中,律师团队都会依照法律规定,争取合理的房 屋补偿价格和土地补偿价格,更好地维护了征收人的利益。 8.征收房屋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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