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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我见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我见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我见


近年来,有地方法院为防范与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要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无论案件是否简单还是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不允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在法院内外均引起了争议。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也不应以案件类型为由排除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案件当然属于金钱给付类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以给付金钱为单一诉讼请求的简单案件。立法已经明确适用范围为“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应不应当适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然要判断其是否系金钱给付类案件,若不是则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求通常是要求返还借贷的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等,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其当然属于金钱给付类的案件。如此,民间借贷纠纷作为金钱给付案件,在符合简单案件以及标的适用限额情况下,当然可以也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其次,民间借贷案件也不属于排除适用的范围。立法通过“列举+兜底”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显然,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明示列举而“排除适用”的案件类型。至于是否属于“其他不宜适用”的兜底规定,其“不宜适用”的理由应与明示列举的案件类型相当。法律对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等纠纷作排除适用规定,在于该类纠纷案情相对复杂,短期内难以查清事实,已往往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快捷高效解纷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借贷关系清晰、诉讼请求明确,案件审理容易而不复杂。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属于“不宜适用”的案件类型。

再次,排除适用的案件范围应由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立法已将适用范围调整为“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并增加“排除适用”的情形。基于法律规定已相对明确,202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亦将金钱给付案件的类型及排除适用规定废止。小额诉讼制度系经立法而确立,制度具体适用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民间借贷纠纷若不适用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需由立法机关明确或至少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规定。地方法院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权,其发布的司法文件效力位阶较低,并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地方法院司法文件无权规定本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才能明确的事项,其以“一刀切”的规定排除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显属越权。

最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立法目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大众化。基于当前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在新收案件中占比高、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复杂的特点,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当事人,都有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司法上,基层法院应贯彻落实小额诉讼程序“应用尽用”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才能实现快捷高效解纷的立法目的。毋庸置疑,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均为复杂案件或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司法文件“一刀切”排除适用,既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与合理的司法需求背道而驰。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中发现不符合适用的情形的,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探讨与研究18061248270王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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